建德市环保产业孵化器,总用地面积为75亩,拥有标准厂房、综合楼、研发楼、宿舍楼和其他辅助设施,是一座具有现代化条件的孵化器,可同时孵化生产型企业20家,容纳中试企业15家。孵化器将为入驻的企业提供优惠孵化政策、生产厂房、办公条件,降低企业初创期成本,提高创业成功率,促进科技成果转化,帮助企业顺利启动和快速成长,提升小微企业在联合和群集效应方面的竞争力。
扶持政策
1.明确房租财政奖励。鼓励有条件的乡镇(街道)自主新建科技创新园,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。按孵化器房租政策进行奖励,入孵企业实行三年房租财政奖励政策,第一年按 0.5 元/平方米天,第二、第三年按0.3 元/平方米天给予奖励(入孵企业以 100 平方米为限,不足100 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),具体由各级孵化园按年度提供入孵企业名单,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,实行事后奖励。入孵企业已享受孵化园免租金的则按以上标准奖励给孵化园,入孵企业已享受孵化园比上述奖励更优惠政策的,按实际支付租金奖励给入孵企业,差额部分奖励给孵化园。具体按照《关于进一步加快众创空间发展和孵化器建设的若干意见(试行)》(建政函〔2015〕133 号)执行。
2.实行税收贡献奖励。对外来投资者作为运营主体新办孵化园的,取得第一笔收入起连续三年(连续十二个月为一个年度),每年缴纳税收,分档给予地方贡献的60-75%的资助。对现有孵化园当年缴纳税收总额在50 万元以上,且环比增长 10%以上的,其环比增长所形成地方贡献部分的70%资助给企业。具体按照《关于涵养服务业税源的若干意见》(建政办函〔2014〕119 号)执行。
3.鼓励引进创新人才。科技孵化园和入驻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,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建德市人才专项住房管理办法、人才新政 23 条等有关人才引进政策执行。
4.鼓励科技型企业入驻。入孵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、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,每认定一家,分别给予所在孵化器10 万元、5万元的财政奖励。对首次认定为国家、省、杭州市研发中心(技术中心、设计中心、工程中心、重点实验室、企业研究院)的,分别给予 15 万元、8 万元、5 万元的奖励。获得认定第二年开始每年按照研发机构新增设备投入的10%予以补助,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。具体按照《关于进一步加快众创空间发展和孵化器建设的若干意见(试行)》(建政函〔2015〕133 号)、《关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扶持意见(建政函〔2016〕207 号)》执行。
5.投融资服务。产业基金、风险池基金等优先为科技孵化园内的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。建立众创空间和孵化器专项风险池资金,由建德市政府出资200 万元与担保公司、银行按照 4:4:2 的比例,共建 500 万元的建德市众创空间和孵化 器专项风险池资金,向银行争取定向信贷3000-5000万元,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。具体按照《关于进一步加快众创空间发展和孵化器建设的若干意见(试行)》(建政函〔2015〕133 号)及相关实施细则执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