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绿色建筑咨询先进单位评选办法(试行)
一、总则
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,激励绿色建筑咨询企业创先争优精神,促进绿色建筑行业健康发展,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决定开展绿色建筑咨询优秀单位评选活动(以下简称评选活动)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评选活动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和择优的原则,每年一次,每次评选出10家绿色建筑咨询先进单位。
二、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
第三条 凡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咨询单位,无违纪违规行为的均可申报参加评选活动。
第四条 参选条件:
1 取得协会绿色建筑咨询备案证书。
2 遵守和执行国家、省市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、法律法规、标准规范和规定等,遵守行规行约,公平竞争,诚信经营。
3 自觉维护行业利益,重视社会效益,热心支持公益事业。
4 领导班子团结务实、康洁自律、勇于创新,有较强的凝聚力与责任感。
5 品牌意识强,管理制度规范健全,管理手段信息(网络)化,形成了企业文化。
6 技术力量雄厚、遵纪守法、队伍稳定,有良好的职业道德,较强的团队精神。
7 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绿色建筑咨询服务,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本地区名列前茅。
8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,鼓励、支持职工不断更新业务知识、掌握行业先进专业知识、参加专业培训、课题研究、编写专业论著等。
9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,支持协会工作。
三、评选程序
第五条 由协会副会长以上单位、监事长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,由3至5名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走访测评。
第六条 请各单位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协会秘书处提交评审申请(附件1),秘书处不定期组织评审小组开展走访测评。
第七条 评审小组根据评分表(附件2)进行打分测评,在每年11月30日前汇总测评结果,由评审委员会复核评分,评选结果在协会网站公示,无异议后公布。
第八条 被评选出的先进单位授予“202*年度广东省绿色建筑咨询十佳/强企业”称号,颁发证书。
四、附则
第九条 申报参选的单位,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,如发现申报材料失实,取消评选资格,严重失实的进行通报批评,暂停3年申报资格。
第十条 获评单位若出现合并、更名等情况,需重新确认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2023年5月30日协会四届十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。